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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弘之


  唐王弘之,贞观中为沁州和川令。有女适博陵崔轨,于和川病卒。经数十日,其家忽于夜中闻崔语,初时倾家惊恐,其后乃以为常。云:“轨是女婿,虽不合于妻家立灵,然而苦无所依,但为置立也。”妻从其请,朝夕置食,不许置肉,唯要素食。恒劝礼佛,又具说地狱中事,云:“人一生恒不免杀生及不孝,自余之罪,盖亦小耳。”又云:“轨虽无罪,然大资福助,为轨数设斋供,并写法华、金刚、观音等经,各三两部,自兹已后,即不复来。”王家一依其言,写经设供。轨忽更来愧谢,因云:“今即取别。”举家哭而送之。轨有遗腹之子,已年四五六岁,轨云:“此子必有名官,愿善养育。”自此不复来矣。

  【出《法苑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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