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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开元五年,洪潭二州,复有火灾。昼日,人见火精赤燩燩,所诣即火起。东晋时,王弘为吴郡太守,亦有此灾。弘挞部人,将为不慎。后坐厅事,见一物赤如信幡,飞向人家舍上,俄而火起。方知变不复由人,遭爇人家,遂免笞罚。

  【出《朝野佥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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