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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湛
王湛判冥事,初叔玄式,任荆州富阳令,取部内人吴实钱一百贯。后诬以他事,决杀之以灭口。式带别优,并有上下考,五选不得官。以问,谌白为叔检之。经宿曰:“叔前任富阳令日,合有负心事。其案见在,冥司判云:杀人之罪,身后科罚。取钱一百贯,当折四年禄。”叔曰:“诚有此事,吾之罪也。”
【出《朝野佥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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