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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孙司寇书


  朔后一日薄暮,书吏送秋审册到。仆以讨论《三礼》及阅庶常课艺事方殷,未得到班。次日薄暮,书吏持审单至,见云南绞犯吴友柏改缓决,随翻供招:衅自友柏起,既迫杀亲兄之子,并伤寡嫂左右手及族弟,穷凶极恶,万无可原。夫圣人不得已而有刑戮,岂惟大义,实由至仁。盖致天讨于有罪,则不敢不杀;哀民彝之泯绝,则不忍不杀。所谓“刑期无刑,辟以止辟”也。

  自古典刑之官,皆以刻深为戒,故宅心仁厚者,不觉流于姑息。又其下则谓脱人于死,可积阴德以遗子孙。不知纵释凶人,岂惟无以服见杀者之心,而丑类恶物,由此益无所忌,转开闾阎忍戾之风,是谓引恶,是谓养乱,非所谓迈种德也。昔虞舜刑故无小,其命官曰“怙终贼刑”,而皋陶称之曰:“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周公东征,破斧缺斨,东人歌思,以为“哀我人斯,亦孔之将。”执事以儒者操事柄,望布大德,勿以小惠为仁,即改前议,仍所谳为情真。若有人祸天刑,皆归于仆,死者亦于公无怨也。望勿以为过言而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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