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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顾用方尺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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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大府不受贿,不听请托,一以理断,老吏揣摩,十得八九。仪封张公抚江苏,老吏诡称幕客,有小径可通,曰:“本官受贿嘱,乃能如约批断,一字不移。幕客拟批,本官或改易字句,无法可禁,但或行或止,或胜或负,或准或驳,如约所封财物,即日判割。”用此大得所欲。道路喧腾,公犹不信,曰:“凡事皆吾自决于心,奸何从生?”久益有征,乃深悔之。仆思得一法,先期岀示晓谕,向来奸胥有诳称幕客,小径招摇诈财者,惟予于一切文书辞状,俱手自批定,幕客不能参议,且立内号,凡所批断,未发以前,书吏无由闻知。定例,清晨先发示单批辞,逐一开明,实贴照墙,直至薄晚,始命巡捕官于大门外发批回文书。次日始发内单,使书吏登簿,并发所准辞状,下行各属,“自今吏民毋听诳诈,并不必探写批语。”其后沧洲陈公、君璧魏公行之,弊果绝。 于清端公督两江,数命田中军传谕属吏,田抑扬其辞,而家累巨万。其他督抚两司,清正无私,而堂管传宣官假托取利者,不可胜数。宜除堂管,用愚蠢不识字人守宅门,而托道义之友或至亲不容相负者监之。门外置云板,凡属官以公事求见,巡捕不得遏,即时击云板门外,即达簿记,或速或少迟,限日传见,则此弊可除。 一、朝夕相见,属吏及书吏仆从万不可少假以语言色笑,即不听其言,而外人多求自通者矣。 一、本城属吏及巡捕官口角便利,善会人意者,即当远之。虽不听其言,外人数与之接,必谓能言事于左右,其人必乘间招摇,无从防备。 一、大府道在察吏,吏服民自安。然最忌者,寄耳目于左右亲近。盖小人无不好利,其是非必悖于公论,惟于辨事之明暗、宽刻、诚伪察之而博访于民,言乃可无误。 一、进一善人,民未必遂受其利,以善人或无才,或不能尽行其志也。惟退不肖,则吏皆革心,而民免于害矣。但恐所谓贤不肖难得其实,必验民所向背乃可凭。而欲知民之向背,亦难得其实,即私行亲访左右,先必反售其诈术,莫若参伍于众言。凡州县属吏及教官,得暇必面见,必先问以地方利病,且明谕以泛询非一塗,言若不实,将来即以为大计优劣,听其言,观其貌,其公私明暗,可大半得矣。然后访以邻境之吏治民生,随即簿记,以三五人之言相参验,则可渐得其实矣。 一、凡监司最恶文深,不顾吏民甘苦,专以已之进取为急者。 一、言语朴直,不善承迎上司者,其中多正人,宜留神察之。 一、州县有仁心,办事平允者,宜恕其小过。 一、数年来绅士颇畏法而武断乡曲为民害者,皆土豪光棍,以能贿通有司,结交胥吏也。自南宋以来,为小民患者,皆在胥吏,天下同然。能确访光棍衙蠧,一一置之重法,则政可行,民可安。 一、人命盗案,固当留心,而有司牟贿,多在户分田土,有上控者,必亲提数事,得其实情,则重惩有司,民间冤抑,庶几可减。 一、特造小书屋于宅门旁,小圆窗紧对传桶,高丽纸糊,旁开径三寸小窗,陷以玻璃,私语可闻,关目毕见。从内室作夹道,高数尺,直通此屋,无事则躬坐焉,有事时亦时命朴实人坐此,可使欲作私弊者怵然为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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