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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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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有夺爵之法。此谓古者爵行之时,民赐爵则喜,夺爵则惧,故可以夺赐而法也。今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今诚循爵,则上下不失实,而功劳者劝,得古之道,合汉之法。以货财为赏者不可供,以复除为赏者,租税损减;以爵为赏者,民劝而费省,故古人重爵也。 又 爵自一级转登十级而为列侯,譬犹秩自百石,转迁而至于公也。而近世赏人,皆不由筭级,从无爵封为列侯。原其所以,爵废古也。《司马法》曰“赏不踰时”,欲民速观为善之利也。近世爵废,人有小功,无以赏也,乃积累焉。颁事足乃封侯,非所以速为而及时也。上观古比高祖功臣白起、卫鞅,皆稍爵为五大夫、客卿、庶长,以至于侯,非一顿而封也。夫稍稍赐爵,与功大小相称而俱登,既得其义,且侯次有绪,使慕进者逐之不倦矣。 ﹛胡案:此似两段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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