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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梁律诏


  律令不一,实难去弊。杀伤有法,昏墨有刑,此盖常科,易为条例。至如三男一妻,悬首造狱,事非虑内,法出恒钧。前王之律,后主之令,因循创附,良各有以。若游辞费句,无取于实录者,宜悉除之。求文指归,可适变者,载一家为本,用众家以附;丙丁俱有,则去丁以存丙。

  若丙丁二事,注释不同,则二家兼载。咸使百司,议其可不,取其可安,以为标例。宜云“某等如干人同议”,以此为长,则定以为《梁律》。留尚书比部,悉使备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机要,可无二门侮法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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