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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公田诏


  用天之道,分地之利,盖先圣之格训也。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创之外,悉以分给贫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蠧已甚。

  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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