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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豪家占假公田诏
(十一月丁丑)
用天之道,分地之利,盖先圣之格训也。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创之外,悉以分给贫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
(《梁书·武帝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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