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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皇太子启审降服大功行三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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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取妇。已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晋代蔡谟、谢沈、丁纂、冯怀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坚、荀伯子等,虽复率意致难,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龢立议,大功之末,乃可取妇。于时博询,咸同龢议。齐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马长子之丧,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顾杲之议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嫔降无疑,皇子聘纳,亦在非硋。凡此诸议,皆是公背正文,务为通耳。徐爰、王文宪并云,期服降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于义乃为不乖,而又不释其义。 天监十年,信安公主当出适,而有临川长子大功之惨,具论此义,粗已详悉。太子今又启,审大功之末,及下殇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案礼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礼。况本服是期,降为大功,理当不可。人间行者,是用郑玄逆降之义。 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谓本服大功,子则小功,逾月以后,于情差轻,所以许有冠嫁,此则小功之末,通得取妇。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则简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妇,后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妇,故有出没。婚礼国之大典,宜有画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复辄有干启,礼官不得辄为曲议,可依此以为法。 (《隋书·礼仪志》三,大同六年,皇太子启,帝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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