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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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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长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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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种树判
乙于田中种树,邻长责其妨五谷,乙乃不伏。
①
对
百草丽地,在物虽佳,五稼用天,于人尤急。乙姑勤树事,颇害农收,列植有昧于环庐,播穑遂妨于终亩。虽椅桐梓漆,或备梓人之材,而黍稷稻梁,宜先后稷之穑。苟亏冒陇,焉用成蹊,纵有念于息阴,岂可侔于望岁。植之场圃,合奉《周官》,置在田畴,殊乖汉制。既难偿责,无或顺非。
〔①《汉书·食货志》:“种榖必杂五谷,以备灾伤。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环志作“还庐树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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