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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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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条例第六 ○乡会试 一、试卷文理悖谬,文体不正,不遵小注章旨者,黜革。 一、不谙禁例,直书庙讳、御名及先师孔子讳者,均罚停四科。(凡停科者,举人停会试;贡士停殿试。) 一、应抬不抬及抬写不合,或抬写后涂改者,照违式贴出。中式者罚停三科。 一、题目错落未经改写,或遗漏全题,于夹缝添注,或真草篇数不全,或颠倒,或全然不对,或五策误写全题;凡曳白越幅及添注涂改,全行漏写并添注涂改过百字,犯者贴出。已中式者,罚停三科。 一、卷中有空白,犯者贴出。已中式者,罚停一科。 一、脱写题目,改写跳行者,贴出。已中式者,罚停两科。 一、草稿未写全题,贴出。已中式者,罚停一科。 一、草稿越幅,贴出。已中式者,罚停一科。 一、草稿模糊辨认不清者,罚停一科。 一、草稿非全然不符,而脱落太多者,罚停两科。 一、添注涂改,字数添改者,罚停两科;或漏一二处者,贴出。中式者,罚停一科。 一、涂改字数不符,在十字以外者,罚停一科。 一、重写添注、涂改字数者,罚停一科。 一、二三场均系改写添注、涂改字数者,贴出。中式者,罚停三科。 一、《四书文》不得过七百字,违者贴出。 一、试卷剿袭雷同者,罚停两科;全篇钞录旧文幸中者,黜革。 一、文中字句疵谬,重字书作两点,及引用后世事迹暨书名,并文内遗漏,对策不满三百字者,俱罚停一科。 一、诗内平仄失黏者,罚停一科。 一、试卷内有书写卦画及篆体者,贴出。中式者,罚停一科。 一、墨卷誊真用行草书者,罚停一科。 一、卷内挖补数字及挖补抬头者,贴出。中式者,罚停一科。 一、试卷反写及倒写,对策顶格及策题用大写壹贰叁肆伍者,均干贴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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