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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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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书。策者,简也。《礼》曰:“不满百字,不书于策。”其制长三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曰”,以命诸侯王三公。其诸侯王三公之薨于位者,亦以策书诔谥其行而赐之,如诸侯之策。三公以罪免,亦赐策,文体如上策而隶书,以尺一木两行,惟此为异者也。 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上迁书,文亦如之。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官,则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无姓。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惟赦令、赎令召三公诣朝堂受制书,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 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 戒书,戒勅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勅文曰“有诏勅某官”,是为戒勅也。世皆名此为策书,失之远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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