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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又《焦山书藏记》云:

  嘉庆十四年,元在杭州立书藏于灵隐寺,且为之记。盖谓汉以后,藏书之地曰观,曰阁,而不名藏。藏者本于《周礼》宰夫所治,《史记》老子所守。至于开元释藏,乃释家取儒家所未用之字以示异也。又因史迁之书藏之名山,白少傅藏集于东林诸寺,孙洙得《古文苑》于佛龛,闲僻之地,能传久远,故仿之也。继欲再置焦山书藏,未克成。

  十八年春,元转漕于扬子江口。焦山诗僧借庵〔巨超〕、翠屏洲诗人王君柳村〔豫〕来瓜洲舟次,论诗之暇,及藏书事,遂议于焦山亦立书藏。以《瘗鹤铭》“相此胎禽”等七十四字编号,属借庵簿录管钥之。复刻铜章,书楼扁,订条例,一如灵隐。观察丁公百川〔淮〕为治此藏事而蒇之。此藏立,则凡愿以其所著、所刊、所写、所藏之书藏此藏者,皆裒之。且即以元昔所捐置焦山之宋、元镇江二志为“相”字第一、二号,以志缘起。千百年后,当与灵隐并存矣。

  条例

  一、送书入藏者,寺僧转给一收到字票。

  二、书不分部,惟以次第分号。收满“相”字号厨,再收“此”字号厨。

  三、印钤书面及书首叶,每本皆然。

  四、每书或写书脑,或挂绵纸签,以便检查。

  五、守藏僧二人,照灵隐书藏例,由盐运司月给香灯银十两。其送书来者,或给以钱,则积之以为修书增厨之用;不给勿索。

  六、书既入藏,不许复出。纵有翻阅之人,照天一阁之例,但在楼中,毋出楼门。烟灯毋许近楼。寺僧有鬻借霉乱者,外人有携窃涂损者,皆究之。

  七、印内及簿内“部”字之上,分经史子集填注之,疑者阙之。

  八、守藏僧如出缺,由方丈秉公举明静谨细知文字之僧充补之。

  九、编号以“相此胎禽华表留唯仿佛事亦微厥土惟宁后荡洪流前固重爽垲势揜亭爰集真侣作铭”三十五字,为三十五厨。如满,则再加“岁得于化朱方天其未遂吾翔也乃裹以玄黄之币藏乎山下仙家石旌篆不朽词曰徵君丹杨外尉江阴宰”四十二字,为四十二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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